早在2010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會議就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修改,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對以下行為是否算工傷,條例也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其中第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在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的視為工傷。
1、問:因工受傷,但單位未辦工傷保險?
判斷:算,相關費用由單位支付
依據: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由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在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視同工傷。
判斷:視個案情況而定
依據:草案未有具體規定,但第九條第七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
判斷:目前還不算
依據:據國家有關職業病診斷機構解釋,受到國家經濟承受能力等的約束,頸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壓等病種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國115種法定職業病范疇。
判斷:不算
依據:第十一條規定:醉酒導致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