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沈陽男子沈某承包了當地一家技校的學校食堂,經營多年后學校按政府統一要求收回食堂承包權。為此沈某駕車進入學校,將校長金某和該校分校副校長王某撞飛。其中王某被撞傷致殘。2020年12月,沈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1年。
沈某是遼寧沈陽一家餐飲管理公司總經理。2011年起,該公司承包經營沈陽一所技校的食堂。
2017年,金某擔任學校校長后,以承包合同到期及教育局文件要求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不得對外承包為由,要求沈某的公司退出學校食堂的承包經營。
沈某對此不滿,并帶領其承包食堂中經營業主與金某談判。2017年8月24日,該公司簽訂協議,撤出食堂經營,學校支付餐費275000元。其后,雙方均按合同約定履行完畢,但沈某的公司尚有部分餐廚設備暫存于學校內。
2019年12月6日11時許,沈某給學校安全保衛處主任張某打電話稱,要到學校查看其暫存于學校的餐廚設備,張某告知沈某自己不在學校,可找食堂廚師帶著去看看。當日11時30分左右,沈某駕駛黑色現代途勝牌越野車進入學校,在行政樓東側停車場停留約40分鐘后,駕車向學校食堂方向行駛。此時正值學生放學、師生就餐時間,道路上行人很多。在駕車過程中,沈某通過踩剎車、變道的方式不斷避讓行人及對向駛來車輛。
直到車輛行駛到校長金某、分校副校長王某正后方時,沈某突然踩油門加速,將金某、王某撞倒在地后,車輛立即剎停,致金某、王某身體多處被撞傷。沈某在撞人后下車,并未立即察看傷者,但撥打了122報警并給員工打電話讓二人到達現場。
校長金某在聽說撞人者是曾經承包食堂的沈某,認為沈某系蓄意報復,告知其同事報警。案發當日,沈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經鑒定,王某第12胸椎壓縮性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王某胸椎傷殘程度為十級。
到案后沈某曾簽下認罪悔過書,供述了其開車時看到車前方同方向走路的一個人是校長金某,想起2017年合作的時候金某工作作風霸道,想加油門嚇唬他一下,結果把金某和王某撞倒了。其表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自愿認罪悔罪并愿意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他賠償了兩人損失,獲得諒解。
這所學校負責安全和信息宣傳的副校長稱,自己聽說校長金某和另一副校長王某被沈某的車撞倒。并證實沈某曾承包學校食堂,2017年金某收回了沈某的承包權,二人曾因此發生過語言沖突。沈某堅持要承包食堂,向學校索要補償。經協商沈某與學校達成協議,費用與沈已結算完畢,沈與學校之間無經濟糾紛。其沒有受到沈某的威脅,也沒聽金某說過接到過威脅短信。
當時在場的副校長毛某說,事發當天中午12時左右,在通往學校食堂的路上,他聽到身后有汽車加速給油的“嗚嗚”聲,剛要回頭看,一輛黑色現代轎車就將與其一起行走的金某、王某撞倒,司機沈某下車后很自然的打電話,金某說沈與其有矛盾,讓毛某趕緊報警。
當天食堂值班廚師李某說,2017年7月份,學校決定不再將食堂承包給沈某,沈某聯系自己和其他人一起找校長金某談判,但最終沒談成,沈某不能再承包食堂,李某也不能繼續承包食堂檔口。2019年12月6日中午12時40分左右,李某接到沈電話。到達案發現場后,看了一下就又回到食堂上班,第二天才知道被撞的是金某。李某并不清楚有遺留的廚具放在學校,案發前、案發后,沈某也沒有向李某提出看廚具的事,沈某只是讓李某1給他買了一瓶水,幫忙保管一個包。
被撞的金某說,自己當時和兩個副校長一并排行走到食堂吃飯。聽到身后有轟油的聲音,還沒來得及回頭看,就被車撞了。金某認為沈是故意開車撞人,主要原因有:第一、2017年的時候,金某沒有與沈某繼續簽訂食堂承包合同,引起沈的不滿,二人因此產生很深的矛盾。第二、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金某多次收到匿名的與食堂承包有關的威脅短信。第三、案發地點路面寬敞,大約15米,中間完全可以過車,金某等三人均是靠右側正常行走。第四、在案發之前,金某聽到身后有汽車轟油的聲音,證明是有預謀的故意撞擊。
沈某對此則辯解稱,當年教育局下發文件后,其對于解除承包合同是有心理準備的。2017年,金某擔任校長后雙方的承包合同解除,學校欠付的餐費27.5萬元也已經結清,其與被害人金某并無矛盾。其與被害人金某僅見過2、3次面,并不熟識,與被害人王某不認識。案發當天,其駕車到沈陽市目的是查看其存放在學校內的設備和與在食堂工作的李某聊天。因到達時間正值食堂忙碌時間,其在停車場停留約40分鐘,后駕車去食堂找李某。其在駕車駛往食堂途中邊開車邊玩手機,因手機掉落到車內地板上,其低頭撿手機,再抬頭發現車前方有行人,錯把油門當剎車踩,將二被害人撞倒。發生事故后其立即下車查看傷者及報警,故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庭審期間,沈某的律師也提出,本案系正常的交通事故,沈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從犯罪動機、手段和結果來看,不能僅因雙方曾經中止食堂承包關系就認為沈某有犯罪動機。合同的中止只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不能推斷只要不合作了雙方就存在矛盾。
律師說,沈某有研究生學歷,如果想報復金某,不可能選擇到學校開車撞擊金某的低級做法。沈某在學校承包食堂多年,了解學校環境,知道有攝像頭,如果想報復金某,為什么不到學校外面?
而檢察機關則認為,沈某和校長金某存在矛盾是客觀事實,也是沈當天蓄意撞擊金某的動機和前提。沈某稱到學校查看設備,但是在停車場逗留40分鐘也沒有去查看設備,沒跟李某聯系,這是不正常的。按照沈某的說法是想避開就餐高峰期,而發生事故時就是就餐的高峰期。沈某去食堂的第二個目的是與李某嘮嗑,但李某說與沈某關系一般,而且二年內都沒有聯系。沈某突然到學校,在事前沒有聯系的情況下要和兩年沒有聯系的李某嘮嗑,本身值得懷疑,不符常理。
另外,多名證人證明,沈某撞人后下車很自然的打電話,這不是撞人后的正常反應,沈某由北向南行駛,路上都是學生,行駛速度快于學生的行走速度,變道行為和在金某身后的加速行駛行為,表明沈某撞人是精心準備后的行為,不是偶然事件。
另外,事發時路上學生、老師很多,沈某作為一名多年駕齡的老司機,應該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手機掉落也不能去撿手機,一般人也不會這么去做。車輛怠速行駛速度要快于行人,要有效避免與行人碰撞,沈在行駛中要持續踩剎車,因此不存在因撿手機而把油門當成剎車踩,其成功避讓了路上的學生,又成功避讓了對向的車輛,卻沒有成功避開前方的金某,不符合交通事故發生的一般規律。
公訴機關還調取了事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沈某下車后下意識的摸兜找手機。這一細節說明,沈某的手機根本沒有掉在地上,沈某不可能明知手機掉到車里還摸兜找手機。沈某返回車內拿手機,從陽光照射的影子可以看出沈某側身拿手機,身體沒有完全進入車內,輕易將手機取出,證明手機根本沒有掉到車內地下。
沈某撞人后表現很自然,沒有察看被害人,不是交通肇事人的行為表現方式,這就暴露出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有預謀的故意傷害案件;沈某從加速撞人到剎停不到2秒的時間。如果是錯把油門當剎車,2秒的時間內不可能完成撿手機再踩剎車的一系列動作,也就是說車輛不可能在撞人后瞬間剎停。可以證明這是有預謀的故意傷害案件。
沈陽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沈某系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其能夠預見到在校園內人車混行的復雜路況下駕駛機動車,不謹慎駕駛會產生嚴重后果。本案案發時正值放學和中午就餐時間,校園道路上行走的師生非常多,駕駛員在此種路況下駕駛車輛,具有極高的注意義務。沈某作為有多年駕駛經驗的駕駛員,在此種路況的道路上駕駛車輛,在主觀上必然會產生避讓行人、預防事故發生的駕駛心態。
在案發前沈某小心駕駛,通過踩剎車的方式控制車速,且通過改變行進方向的方式避讓行人及對向駛來車輛。可以說明,沈某在案發前具備機動車駕駛員應掌握的駕駛技能及正常的駕駛表現。案發時前方視線良好,且沈某剛剛完成避讓行人及對向車輛的變道行駛動作,其應能夠觀察到前方行走的且與車輛十分接近的金某、王某等行人。在此種路況下邊開車邊看手機及俯身撿手機均屬于高度危險行為,沈某對實施高度危險行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亦不能提供其行為合理性的證據,并且與其之前的駕駛表現相悖。
隨后,車輛猛然加速將二被害人撞倒,隨即立即剎停。沈某辯解其抬頭發現前方有行人立即剎車,但錯把油門當做剎車踩下,隨即又馬上糾正踩剎車將車輛剎停。從踩油門、撞人、再踩剎車剎停車輛的駕駛動作連貫,不符合無意識過失的行為表現。
法院認為,沈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構成故意傷害罪,其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實施故意傷害犯罪,其行為對不特定人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屬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對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從嚴懲處。但鑒于沈某能夠具結認罪悔過,與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近日,法院判處沈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