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承包是企業、醫院、學校、酒店等企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根據需要將食堂承包給專業的餐飲公司來管理的行為,而食堂承包合同書,恰恰正是在食堂承包的過程中,明確承包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文本,一式兩份,分別交由承包雙方持有。
在平等的法律條件下,雙方約定按照合同規定執行的契約性文件。如中途有一方違背合同上的相關規定,則視為合同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下面就由旺記餐飲公司整理有關食堂承包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相關內容。以供有需要的客戶閱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強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后,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二、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四、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五、擔保責任
依照《擔保法》規定,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