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XX餐飲有限公司
乙方:XXXX學校
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學校食堂的具體情況,在原《學校食堂托管協議》基礎上變更、補充協議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為:1、原協議中第七款“設備投資及結算方式”第1條“食堂現有設備在完好移交后,乙方為開展管理所做的其他投資、設備設施的維修,維護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并報甲方確認后備案”更換為“在食堂現有設施設備的基礎上,乙方要及時添置、更新、維護室內所有設施設備(含食堂所有窗戶、餐桌椅——按學生數量配備,達到一人一座同時就餐——水、電、氣、暖等等),并為開展管理進行必要的投資;設施設備要滿足相關部門(如質檢、衛生、防疫、公安、消防等部門)及學生就餐的要求,不能湊合使用;甲方提出添置、更新、維修設施設備的正當要求,乙方不得拒絕。
添置、更新、維護設施設備及投資的所有費用都由乙方承擔,并報甲方確認后備案;合同期滿,所有設施設備乙方必須完好無償地交付給甲方使用。如果政策原因導致協議中止,甲方按照折舊相關規定給乙方支付添置設備的相關費用。
食堂周圍下水道由乙方負責維護,保證正常使用;食堂室外進出食堂的水、暖、氣、消防設施由乙方負責維護。7號宿舍樓處的垃圾車拉運垃圾的費用按照實際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支付”。
2、原協議中第七款“設備投資及結算方式”第2條“每月按照實際就餐人數及消費記錄的金額進行結算”更換為“每月按照學生消費記錄金額的22%及配送中心配送食材的實際金額進行結算。如果合計金額超過上級規定的學生消費標準金額,要查找原因,理由合理,超出標準的金額移到下一月結算;如果理由不合理,超出標準的金額由乙方承擔,不予結算”。
3、原協議中第六款“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8條中的“供餐時,每層須開設3個窗口、打飯要因人而異,確保學生吃飽”更換為“供餐時,每層須開設6個窗口同時打飯;打飯要因人而異,確保學生吃飽。”
4、原協議中第四款“食堂托管要求”(一)飲食要求第4條“乙方要保證用氣、用電安全及聘用人員的人身安全,如發生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解決,甲方可根據情況進行人道主義援助”更換為“因乙方管理不善,在食堂內(含室外階梯、員工宿舍)造成甲方師生員工及乙方食堂員工安全事故及穩定事故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因乙方員工原因在校內造成他人意外事故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甲方可根據情況進行人道主義援助。”
5、增加“如果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止協議,乙方在食堂投入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并按照原協議第九條“雙方約定”規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
二、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原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協議的其余部分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與原協議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執壹份,教育局備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協議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