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餐飲的高速發展,現如今想在網上某平臺點一份“家庭自制”的糕點小食,已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因為早在2016年11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就發布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外賣店家、外賣平臺和送餐人員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其中有一條是,從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外賣店家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才可繼續經營。
根據食藥監局頒布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證實行的是一證一地的原則,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廚房、倉庫、供食客坐下來吃飯的大堂都算——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藥監局在新規定的解釋文件里說到這是基于 “線上線下一致” 的原則:對外賣店家的要求應該和實體店一致,包括對食品質量安全和法律許可的要求。
其中第四條全文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而后第二十七條指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具備實體經營門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對于大多數外賣商家來說,規定沒太多影響,他們本來就是有證經營,既開實體店,也提供外送服務。對于很多只提供外賣服務的小本生意來說,這條規定則把它們從灰色地帶劃了出來。最受影響的可能是無數自制食物的小型商家。這樣的服務提供者可能相當零散,但監管部門可能會通過第三方平臺來貫徹規定。
規定也對第三方服務平臺和送餐人員作出了規定,要求服務平臺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于送餐人員,要求他們核對配送食品,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解讀
1、《辦法》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規定了哪些主要義務?
一是備案義務;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三是審查登記義務;四是設置機構和配備人員相關要求;五是公示義務;六是記錄義務;七是抽查和監測的義務。
同時,考慮到餐飲服務連鎖公司總部建立網站為其門店提供網絡交易服務的特殊性,《辦法》規定,餐飲服務連鎖公司總部建立網站為其門店提供網絡交易服務的,參照本辦法關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規定執行。
2、《辦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規定了哪些主要義務?
一是主體資質要求;二是公示義務;三是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的義務;四是加工過程控制要求;五是定期維護設施設備等義務。
《辦法》還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區內加工食品,不得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3、辦法》對送餐過程做了哪些要求?
一是送餐人員相關要求: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員應當核對配送食品,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委托送餐單位送餐的,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二是配送過程相關要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并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清潔。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鼓勵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
4、小餐飲能否從事網絡餐飲服務?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小餐飲能否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如何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屬于地方事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據此,《辦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小餐飲網絡經營作出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36號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9月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畢井泉
2017年11月6日